关于实施“亲青伙伴”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团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14—2015年广东共青团枢纽型组织建设工作规划》(团粤发〔2014〕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团市委将面向全市青年社会组织实施“亲青伙伴”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市首批认定50家“亲青伙伴”组织。其中,团市委认定10个市级“亲青伙伴”组织,各县(市、区)团委认定各5个,集中优势资源支持重点组织做强做大,充分激发青年社会组织活力,形成新型青少年工作网络体系。具体实现三个工作目标:
1.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青少年事务类或发挥枢纽作用的青年社会组织,推动团组织与其建立亲密伙伴关系。
2.凝聚一批思想觉悟高、综合素质好、有凝聚力和影响力的青年社会组织骨干,推动团干部在联系服务过程中与他们建立亲密伙伴关系。
3.打造一批与共青团联系紧密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团队,共同承接好政府青少年事务。
首批市级“亲青伙伴”组织已经认定,具体名单见附件1。今后各县(市、区)团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更新、新增“亲青伙伴”组织。
二、组织认定
(一)对象范围
“亲青伙伴”组织认定对象为非营利性、非团属青年社会组织,重点扶持青少年事务类组织和发挥枢纽作用的青年社会组织。
(二)认定条件
1.组织政治可靠、团队战斗力强,骨干遵纪守法、综合素质高;
2.在青少年中有较大的影响力,在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中能够发挥一定的枢纽作用;
3.原则上要求在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健全管理制度,基层或面向特殊青年群体提供服务的组织可适当放宽;
4.服务项目面向青少年,能够承接政府青少年事务和共青团工作项目的组织优先。
三、扶持措施
各级团组织要努力为“亲青伙伴”组织提供八项“优先”扶持措施:
1.优先帮助“亲青伙伴”组织与所在地或项目实施地团组织、青联组织对接,推动双方深入合作,实现项目协同、阵地共享、资源互通。
2.优先支持“亲青伙伴”组织参与共青团项目,承接共青团购买服务。
3.优先推荐、重点指导“亲青伙伴”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和申请各级政府培育扶持资金。
4.优先安排“亲青伙伴”组织骨干成员参与共青团组织的各级各类培训,包括:一线人员参与“圆梦计划”社会工作班,资助他们以远程教育方式读大学;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参与共青团组织开办的社会工作在职硕士研究生班;负责人参与团省委组织的“亲青伙伴”高级研修班,赴港澳等地考察学习。
5.优先纳入“展翅计划”支持范围,将“亲青伙伴”组织的工作阵地和活动阵地打造为青少年社会事务实训基地,安排有关高校社会工作和社会学专业学生到“亲青伙伴”组织实习见习,为组织提供人才储备。
6.优先向政府和社会举荐“亲青伙伴”组织及其骨干,支持参与各类评比表彰,主动吸纳骨干加入青联组织,并进行持续培养。
7.优先帮助“亲青伙伴”组织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推动组织发展。
8.优先向“亲青伙伴”组织提供资源整合平台,联合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提供筹资渠道和载体支持。
四、责任履行
“亲青伙伴”组织应履行以下职责:
1.支持党和政府的青年工作,主动融入青少年工作体系;
2.支持共青团工作,探索创新青少年服务工作项目;
3.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根据青少年成长发展核心诉求有针对性提供优质服务;
4.发挥业务龙头和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更多组织服务青少年成长发展;
5.在条件成熟情况下逐步建立团组织,并试点探索推优入党工作。
五、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高效落实。各县(市、区)团委要把“亲青伙伴”计划作为共青团枢纽型组织建设工作的重要载体,严格制定工作推进方案,选准选好“亲青伙伴”组织,做实做细帮扶措施,延伸共青团的工作手臂。 并于9月25日前报送附件2《县(市、区)级“亲青伙伴”组织推报统计表》到团市委枢纽办邮箱(附后)。
2.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各县(市、区)团委要依托团属宣传阵地,特别是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亲青伙伴”计划,积极向团省委、团市委枢纽办报送工作信息。
3.重点督办,考核评优。团市委将“亲青伙伴”计划实施情况作为共青团枢纽型组织建设的重点督办内容,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列入团组织、团干部评先评优项目序列。
附件:1.梅州市共青团首批市级“亲青伙伴”组织名单
2.县(市、区)级“亲青伙伴”组织推报统计表
联 系 人:黄卓藩
电话/传真:0753-2254110
电子邮箱:5909138@qq.com
共青团梅州市委员会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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